采购程序中的 AI:采购人、投标人与顾问现在可依法做什么

Summary
- AI 进入采购程序——采购人与投标人皆然。
- AI 生成文本原则上允许;纯 AI 方案在评审中存在问题。
- AI 能力、清晰的招标文件与澄清面谈是实务答案。
AI 进入采购程序双方。支持性使用大体合法;若 AI 实质决定结果,可能构成 AI 法意义上的高风险系统。欲排除 AI 方案或要求披露,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。
AI 法第 4 条要求人员具备充分 AI 能力——表述须精确,输出须经独立法律与事实审查。
投标人 AI 文本:原则上允许且难检测;VgV 第 15(5) 条澄清面谈及招标文件中对“纯 AI 方案”的规制是务实对策。
采购人侧:依 VgV 第 56–57 条等支持性使用可行;若全面决定评审结果,则可能触及 AI 法第 6 条高风险(第 6(3) 条除外情形另论)。
实务: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AI 方案与披露义务并计划面谈;投标人应以 AI 打磨自有方案,而非替代自身履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