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普通法院确认:「OPENAI」商标具有描述性——软件与AI服务注册被拒

欧盟普通法院,2026年7月15日判决 – T-555/25 – OPENAI

欧盟普通法院OPENAI判决——软件与AI服务的描述性欧盟商标
Summary
  • 欧盟普通法院确认部分驳回欧盟文字商标「OPENAI」——该标志对软件、云计算与AI服务具有描述性(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(c)项)。
  • 英语受众将「OPENAI」直接理解为「可自由获取的人工智能」——非臆造词,而是描述性要素的组合。
  • 商标知名度及30多个第三国注册均无助:欧盟商标制度具有独立性;知名度仅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(第7条第3款)方可考虑。

欧盟普通法院(EuG)确认了欧盟商标申请「OPENAI」的部分驳回。该标志对软件、云计算与AI服务具有描述性,故不可注册为欧盟商标。本判决对将常见英语词汇组合为品牌名的AI企业具有直接意义。

案情

OpenAI, Inc.于2023年6月15日向EUIPO申请「OPENAI」欧盟商标,涵盖软件、开发工具与云服务(第9、42、45类)。审查员于2024年12月5日部分驳回,申诉委员会于2025年6月10日维持(R 190/2025-5)。OpenAI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。

裁判要旨

「Open」+「AI」= 描述性

相关英语受众即使无空格也能立即识别「open」与「AI」——在IT语境下「open」意为「可自由获取/不受限制」,「AI」为「artificial intelligence」的通用缩写。组合符合英语语法(形容词+名词),无语法异常。

非臆造词

无空格并不产生创造性;「open AI」未收入词典亦无关紧要(理由第38、39段)。

同质商品群——允许整体论证

从软件到身份验证服务均可基于可自由获取的AI,申诉委员会得以采用整体论证(理由第48、49段)。

知名度与第三国注册无关

条例第7条第1款(c)项仅涉及标志的内在特性;实际使用仅在第7条第3款(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)阶段考虑(理由第60段)。30多个第三国注册对EUIPO无约束力(理由第69段)。

后续走向

判决生效后,第7条第3款项下的显著性审查将继续进行。鉴于全球知名度,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仍有望成功注册。

实务建议

本判决确认欧盟普通法院对科技领域描述性标志的严格立场。将「open」「smart」「digital」「AI」等常见词组合为商标名,即使市场知名度很高也可能遭驳回。AI企业应尽早评估申请是否具备固有显著性,或准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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